• 索引号
  • 57186295-8-15_A/2016-122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6-12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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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批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五)在云南省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六)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并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的职务的可不提供上述第6项材料;2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A3区市人社局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A、2路B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格式

要求

1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书面,要求写明被聘用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岗位及申请事项)

R原件(收取)

R电子稿(网上大厅)

 

2

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1份

R原件(收取)

R电子稿(网上大厅)

 

3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4

拟聘人员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5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R原件(收取)

R电子稿(网上大厅)

 

6

拟聘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7

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8

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9

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R原件(收取)

R电子稿(网上大厅)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批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市政务服务中心A3区市人社局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3区市人社局窗口;电话:0875-2129970

监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1区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239000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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