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服务指南
一、“两个10万元”
第一个10万元:是指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个10万元:是指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二、申请条件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②无在办企业;
③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④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⑤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三、申请材料
①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②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③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④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⑤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流程
提交申请→初审查验→会审公示→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