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此次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类别,隆阳区、腾冲市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小时。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小时。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二、确保贯彻落实。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调整后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适用范围、计算口径、执行时间及相关政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深入企业进行政策解读,督导企业制定贯彻落实方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