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相关学校(单位):
现将《保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日
保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任职期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0学分。
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在完成每年参训任务的同时,可以免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分;正在进行提高学历进修的人员,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和规定的学制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 由县(区)教育局和学历进修学校出示相应的证明,可以免相应时段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分。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七)申报高级职称的,须有在履行中级职称资格期间到农村学校1年以上的任教经历;申报中级职称的,要求有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的经历。
对于城区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各级教研机构和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或教研员,2016年至2018年申报高级职称但没有达到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经历要求的,可采取先评聘,然后在3年内补齐农村任教(支教)1年经历的办法办理,若评聘后3年内未能补齐农村任教(支教)经历的,将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从2019年起,城区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各级教研机构和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或教研员申报高级职称,与其他学校教师执行相同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现职以来,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 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二条 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予以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单位)行政领导,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上述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申报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将岗位数、申报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学校(单位)公开公示考评推荐上报人选。对不按公开透明原则进行推荐的,将不予接受申报材料或取消评审结果,直至追究学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3.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