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费率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实施补贴政策,帮助企业个人脱困
(一)给予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
1.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隶属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具体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如下:
1.受理稳岗补贴申请每年审批1次,具体程序如下:
①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保山市 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②认定公示。就业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类型的审核认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③审核批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公示的企业审核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并填写《保山市 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拨付汇总表》(附表2)
④资金拨付。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资金用款计划及拨付汇总表,于6月底前拨付补贴资金。
2.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保山市 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
②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使用稳岗补贴的相关材料:给予职工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和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种类、人员名单和金额;培训人员名单和资金预算;
④隶属地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具体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如下:
1.具体审批程序
①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申请条件,且正常经营满三个月的次月可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报创业补助金,填写《保山市 县(区)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申请审批表》(附表3),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②认定公示。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在领取失业金人员首次申报创业补助金后,实地调查核实创业基本情况,对初审合格的人员和补贴金额,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③审核批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公示的人员审核批准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并填写《保山市 县(区)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审核汇总表》(附表4)。
④资金拨付。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资金用款计划及审核汇总表,拨付创业补助金。
2.申请条件
①正常经营;②固定经营场所;③办理工商营业证照;④招用其他失业人员。
3.提交材料
①《保山市 县(区)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申请审批表》(附表3);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场地需复印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给予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经办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具体申请材料、补贴标准参照《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附:《保山市 县(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5)
《保山市 县(区)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6)
《保山市 县(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7)
《保山市 县(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8)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上述各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区)在支付资金过程中存在困难的,由各县(区)财政、人社部门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
(二)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申请上述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1年1审核,且不得重复享受云人社发[2015]16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
(三)享受了创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和享受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特困失业人员,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享受相同项目的补贴。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政策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统筹安排好所需资金,尽快开展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将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掌握好政策的落实力度。实施补贴政策时,应保证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三年以上支付能力。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相关业务台账,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区)对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人员要进行认真的核对,完善相关台账,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
(四)开展监督检查。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后,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组织跟进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培训、发放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在跟进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补贴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
(五)做好情况分析和数据报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享受补贴企业和人员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保山市 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拨付汇总表》(附表2),12月底前报送《保山市 县(区)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审核汇总表》(附表4)、《保山市 县(区)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6)、《保山市 县(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8)至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通知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和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外,其它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0875-2222766 传真:0875-2121769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