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0-031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社局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致全市参保企业的一封信

全市各社会保险参保企业:

首先,对您们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工作的理解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动和支持我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纾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是当前全市各级人社部门重要而紧迫的首要工作任务。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的《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同时,贯彻执行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保政办发〔2020〕4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15条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20〕7号)有关政策。

为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我们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督促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在政策落地落实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操作程序,坚决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各参保单位及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关于企业划型,我们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根据省上反馈的我省大型企业数据信息,按照企业划型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市财政、税务、统计、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逐户对我市辖区内企业划型进行确认,并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没有公示为大型企业的参保企业即为我市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有关免减政策。

我们将及时做好2月份的退费工作和减免期间的征缴核定工作,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减免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直接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论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在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需单位按政策代扣代缴。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与财政和税务部门紧密配合,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足额、按时发放。同时我们将定期加强数据收集和整理,及时分析政策效应,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严格督促和检查,规范操作流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压实责任,勇于担当,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