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预算公开目录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三、部门基本情况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基本支出情况
(二)项目支出情况
五、名词解释
六、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五)部门收支总表
(六)部门收入总表
(七)部门支出总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关于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农转城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农转城人员等培养和激励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设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制度;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拟定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等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培养和选拔等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审批、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薪酬调查分析工作;发布本地区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在职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职位交流、考核和奖惩制度,并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机关和省级委托招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表彰奖励和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拟定引进国外智力规划、计划,以及出国培训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负责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加强政务公开;负责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保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障各项法规政策。建设和完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办理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指导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3、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责: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参与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调研、制定,拟定全市医疗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院、药店的确认,参与对定点医院的年审,组织实施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选店、服务协议签订和医疗服务管理。负责统筹区各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计划的编制、会审、上报工作和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区医疗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报表上报工作和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审批参保单位、个人参保有关事项和医疗保险费核算、记录和发放工作;负责对统筹区参保单位、个人、定点医院、药店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负责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对参保患者备案、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对参保患者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的审批管理。负责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计生),二等乙级伤残军人、警察,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负责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与上级和同级业务对口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4、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职责: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就业、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分析工作。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控。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创业促进就业政策;负责小额贷款的统计分析;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经办;承担市本级小额贷款经办业务;承担市创业小额贷款和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工作。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及使用管理;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及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组织实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就业工作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二次全会和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稳中求进、规范提升,对标一流、争先进位,着力稳就业、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防风险,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再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业绩,努力服务全市跨越发展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意见,推进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3万人以上,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0.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3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制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加强业务经办系统和组织机构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确保与全省同步全面运行。深化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成果运用,加强社保扩面。继续做好流动人口、人才流动的养老工作。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服务全市跨越发展大局。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2017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管好蛋糕”的思路,按照“编制要细、结构要优、执行要快、绩效要好、信息要明、改革要实”的要求,遵循“保障重点、控制一般、加强统筹、提升绩效”的原则,积极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预算绩效理念,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快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2017年预算编制要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紧密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财政形势,严格控制支出水平,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坚持改革创新,完善预算分配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坚持科学管理,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监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分别是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保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保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保山市军转干部培训学校。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6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共计单位中行政单位2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3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部门在职人员编制177人,其中:行政编制78人,事业编制99人。在职实有156人,其中:财政全供养156人,非财政供养0人。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0人。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
1、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27个正科级机构,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就业促进科、人才开发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考试工作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科、工伤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对外交流合作科、信访科、组织人事科、信息管理科、公务员考录培训科、公务员职位管理科、公务员考核奖励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暂定公务员数70名(行政编制数60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0名),实有工勤人员7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7名(局长1名,副局长5名,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副处级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全局现有在职人员71人(含工勤人员5名),离休人员1人。保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1名,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院长1名、正科级副院长1名),现有在职人员4名,其中副处级院长1名,工作人员3名。
2、保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暂定编制数32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3名副主任),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3、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定编制数27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按副处级干部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主任),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4、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暂定编制数19名,其中,副处级领导1名(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说明: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90号)通知要求,保山市军转培训学校机构已撤销,与其他机构整合为保山市人力资源市场,但2017年仍独立编报部门预算。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市人社局(部门)财务总收入2395.78万元,较上年增786.33万元,同比增48.8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395.78万元,较上年增786.33万元,同比增48.85%,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事业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其他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2395.78万元,较上年增786.33万元,同比增48.85%,其中,本年收入1918.17万元,较上年增594.59万元,同比增44.92%,上年结转收入477.61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918.17万元,较上年增594.59万元,同比增44.92%,(本级财力1838.17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8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较上年增0万元,同比增0%。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395.78万元,较上年增786.33万元,同比增48.85%。其中:基本支出1680.11万元,占总支出的70.13%,项目支出715.67万元,占总支出的29.87%。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主要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的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人力资源事务”支出。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71.79万元,较上年增590.13万元,同比增54.55%。
1、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1375.85万元,较上年增618.65万元,同比增81.7%。占基本支出的81.89%;
2、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295.9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7.61%;较上年减少28.52万元,同比减少8.78%。较上年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市人社局局机关历年结转结余已在2016年进行消化支出,在2017年预算时没有历年结转结余安排支出。
(二) 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人社局(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715.67万元,其中局机关184万元(含公务员及事业招录面试经费43万元、信息系统运行费28万元、新录人员及科级干部培训工作经费20万元、档案管理经费8万元、劳动保障监察经费5万元、非税收入80万元);军转办238.34万元(含军转干部生活补助38万元、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经费1.5万元、解困资金1.5万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费2.5万元、上年结转项目安排194.84万元);社保中心28.5万元(含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费2.6万元,社会化服务管理人员经费8万元、社会保险系统运行及维护经费15万元、上年结转安排2.9万元);医保中心23万元(医疗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就业局241.83万元(含小额担保贷款及就业工作经费10万元、失业及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系统维护经费18万元、上年结转安排213.83万元)。较上年相比增加400.37万元,主要原因是市军转办增加上年结转安排194.84万元,而市医保中心、市公共就和人才服务局2016年部门预算没有项目经费,2017年分别安排23万元、241.83万元(含上年结转安排213.83万元)。较上年增400.27万元,同比增126.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部门预算时没有将上年结转项目资金做为当年资金列入预算。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3、“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六、部门预算表(详见附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五)部门收支总表
(六)部门收入总表
(七)部门支出总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情况(附表)
2017年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40.14万元,较上年年初预算40.97万元减少0.83万元,下降2%。其中公务接待31.14万元,较上年减少0.83万元,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八项规定以后,严格控制接待对象、接待标准,坚持节约,逐年减少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因公出国(镜)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附件【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xls】
附件【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doc】
附件【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