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付飞代表:
您在保山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小学(幼)学校医务室校医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建议》(第0001号)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幼)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问题
根据《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规定,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2019年,保山一中和保山市关爱学校各有一名同志获得副主任医师职称。
二、关于完善中小学(幼)学校医务室校医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州市一级没有制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权限。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协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把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积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争取在下一步的职称评价标准修订工作中,将中小学(幼)学校卫生技术人才评审条件纳入标准,加强中小学(幼)学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保山教育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