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何兴有代表:
您在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放宽县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条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8年,印发了《保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保办发〔2008〕48号),2009年转发了省级12个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201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人社发〔2013〕32号),2016年出台了《保山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保人社发〔2016〕101号)等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不断完善。
同时,在放宽基层职称评聘条件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一是2014年7月24日,转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该文件规定:“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是2015年7月24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保人社发〔2015〕116号),该文件规定:“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聘任岗位数额限制。对在县(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或连续工作满25年者,因受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因受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
从省级政策上看(云人社发〔2014〕106号)已放宽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职称的评聘条件;从我市出台的政策上看(保人社发〔2015〕116号)也已放宽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聘任岗位数额限制。您提出的“放宽县区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条件,参照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中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技术职称”的建议,需要省级作统一规定,我们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争取尽快得到解决。
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有利于充分调动县乡基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贡献力量。对您所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实际,当前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解决:一是在系统内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使用。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在系统内采取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使用的办法,妥善解决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取得高级职称因没有空缺岗位而不能聘任上岗的问题;二是经集中调控后仍没有空缺岗位长期无法聘任上岗的,可采取在县(市、区)事业单位高级岗位总量内,按各事业单位取得高级职称而未聘任上岗人数之和的50%适当增加高级岗位数量的办法,妥善解决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取得高级职称长期无法聘任上岗的问题。
在今后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加强调研、改进工作、搞好服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