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41015-00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