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6072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以案释法--案例一:用人单位未按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

基本案情

李某,女,197591日生,于20199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普通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12月。20258月,某公司以“李某即将于202591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李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202510月,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本案中,李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延迟至505个月,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因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裁判结果: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自愿、弹性是延迟退休改革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认真核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本案有效维护了延迟退休背景下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终止等用工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