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60723-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以案释法--案例二: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单位与劳动者交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191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811月。202412月甲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未支付唐某202412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511日,唐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点相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配偶朱某系甲公司的股东。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2025318日王某组织唐某等两人开会,告知两人“要么调整薪酬,要么离职”,唐某于2025320日向乙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后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作年限自201911月起算)。


处理结果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唐某在甲公司、乙公司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裁判结果:乙公司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自201911月起算)。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联合关联单位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图以此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单位互相换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不能规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