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4年1月经招聘进入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为“护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每日工作时间为8:30至11:30、14:30至17:30。工作期间,王某需于每日上午上班前在某居委会进行考勤签到,并遵守“缺勤扣款”及“连续缺勤三天即不再使用”等管理规定,其具体工作任务由某居委会安排。2024年4月29日夜间,王某接到某居委会通知,前往辖区内某沙场执行灭火任务,任务完成后在返程途中因天黑路陡不慎摔倒受伤。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居委会自2024年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某居委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森林防火巡查、应急扑火等工作,是某居委会承担的公共安全与环境维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的工作由该居委会安排,受该居委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成果直接归属于该居委会,双方同时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裁判结果:确认王某与某居委会自2024年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存在多种形式的用工方式,极易产生混淆。本案警示各类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在聘用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