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60723-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以案释法--案例四: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为其职工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12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为李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参保方便安排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103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九级。后乙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31月,社保经办机构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与参保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45月,李某以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赔偿、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甲公司委托第三方用人单位名义为李某参保的行为违法,侵害了李某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裁判结果: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62日解除;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参保或者挂靠参保均是违法行为。这些做法看似“节约成本”,实则会使用人单位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不仅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员工的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还可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保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