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60723-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以案释法--案例五:工伤赔偿协议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基本案情

字某由某建材公司招用为磨机工。20223月,字某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20225月字某返回工作岗位。20226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某建材公司支付字某工伤补偿5000元。202210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52月,字某所受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字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结果

工伤赔偿的核心依据是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伤残等级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协议约定的5000元补偿与字某实际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巨大,应予补足。裁判结果:某建材公司支付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9369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基准保障,具有强制性。在工伤赔偿纠纷中,若工伤赔偿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出现较大差距,客观上造成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明显受损,即使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