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吴某、邵某、杨某、彭某等81名工人到腾冲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在腾冲西山坝某建筑工地做工被包工头段某拖欠工资69万余元。接到投诉后,腾冲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案情分析,并迅速深入工地调查,搜集证据,同时通过邮寄书面文书、电话短信、电子信息等形式多次通知段某到该局接受调查,但段某无视法律,拒不配合调查,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吴某、邵某、杨某、彭某等8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
随后,腾冲市人社局向其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但段某仍然采取逃匿的方式拒绝支付。段某在收到公司拨付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继续逃匿。
2022年7月12日,腾冲市人社局责令施工总包单位先行垫付8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9月21日,腾冲市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腾冲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3年2月8日对涉案人员段某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4月24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对段某提起公诉,5月5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对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30000元,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法律警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侵犯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以身试法终害己。告诫少数心存侥幸、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企业和包工头不要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此前施工总包单位已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段某仍需要对触犯刑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但在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同向发力下,涉案人员的“恶意欠薪”行为将得到严惩,并同时对身处红线边缘心存侥幸的人员予以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