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6〕117号)和“保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鉴于保山博爱医院不认真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不服从医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已不适合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经研究,市医保局解除与保山博爱医院的协议管理关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起,市、区医保局停止与保山博爱医院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从4月1日起停止医保结算业务。
二、2018年4月1日后在保山博爱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医保经办机构也不接收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
三、保山博爱医院今后不得再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义招揽患者。
特此公告
保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