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6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1〕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6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业务办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采取先由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后再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的方法办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二、补助金额计算
(一)计算补助的缴费基数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统筹地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确定。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5元/人·月(保人社发〔2016〕106号),2016年保山市职工基本医保费率9.5%(保政办发〔2009〕227号),大病256元/人·年(保人社联〔2013〕9号)。
(二)2016年度补助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61.4元/人·月
大病补充保险21.4元/人·月
(三)补助金额计算:
补助标准×当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三、待遇享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职工医保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期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留在参保地继续寻找工作的,参照本方法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转移接续
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需迁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同失业人员应划转的失业保险相关费用一并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再按本通知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支付缴费补助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关系转至省外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往转入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的,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五、其他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本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本人坚持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承担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联系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陶正勇 0875-2146944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杨 丽 0875-2130911
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