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厅局人事处、中央驻滇、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一、按照今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规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2017年1月底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组织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计划,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受理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继续参加鉴定考试的必须在
三、从2017年
四、2016年秋季学期以前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注册在校学生,可安排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从2017年开始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招生时不得再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做出“双证书”承诺。
五、从
六、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厅局人事处、中央驻滇、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做好宣传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
七、在对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附件【(正文)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