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劳人仲告字〔2023〕02号
魏学龙: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保劳人仲案字〔2023〕第12号),因邮寄无法送达,且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保劳人仲案字〔2023〕第1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