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紧紧围绕全市脱贫攻坚大局,出台8项政策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抓实就业扶贫,保障稳定脱贫。
给予免费职业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不受职业补贴标准限制的免费职业培训。
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经培训鉴定考试合格,按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给予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和20元的交通费补贴。
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奖补,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一次。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2020年3月24日以后享受“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创业项目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8000元。
给予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各县(市、区)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其发给工资额度15%就业奖补。
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开发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给予“易迁点”服务补贴。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按照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站“易迁点”服务补贴。人数在8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服务补贴,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