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云南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8〕5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保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城乡居保惠民政策,全市城乡经办机构已于2018年12月圆满完成全市提标工作。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标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范围:全市所有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和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条件的人员。调整标准: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每人每月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提高18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3元;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标准,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每人每月提高18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3元。
本次提标涉及补发待遇人数37.91万人,补发基础养老金7171.77万元,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
(市社保中心 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