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528315-6/2026090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6-09-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制度,未经领导小组审批的不公开。审批流程:

(一)各科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将拟公开内容以电子文档或纸质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拟公开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编辑校对工作,填写《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一并报分管副组长。

(三)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在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中心领导小组组长。

(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收到相关拟公开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审核工作,并明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交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审批材料的公示公开,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最终保密审查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备案制度,做好各种公开资料、材料、文件的存档备案工作,日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不便于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开的内容,可辅以其它窗口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为:

(一)机构简介、内设科室及各科室职责、管理规章制度、联系方式等在“组织机构”中公开。

(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职责与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行政许可等动态信息在“行政执法基础信息”中公开。

(三)涉及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执法依据事项在“法规推送”中公开。

(四)涉及放射诊疗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护士执业许可、放射诊疗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等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所需材料、表格在“下载专区”中公开。

第七条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部门为中心办公室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个人、各科室收到的依申请公开资料须转交中心办公室初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主要领导签署。

(三)承办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开内容,并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的依申请公开件不得向外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