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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528315-6-13_A/2015-0806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健委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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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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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监督系统“强素质、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十项规定的通知

五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局各科室: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作风纪律和形象建设, 严格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纪律,提升卫生监督群众满意率,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执法形象,根据《公务员法》、《云南省公务员“八项禁令”》、《云南省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结合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总体工作思路,特制定《保山市卫生监督系统“强素质、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十项规定》(以下简称为“十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项规定”是保山市卫生监督系统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明执法纪律、加强队伍建设提出的规范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和风纪风貌的重要行为准则,也是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贯彻落实近期中央、省委、市委一系列规定的具体体现,五县区卫生监督所和市局各科室必须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十项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动员和组织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十项规定”,将“十项规定”印发到每一位卫生监督员手中,安排时间专门组织对“十项规定”的集中学习,让每一位卫生监督员熟悉“十项规定”、牢记“十项规定”并自觉遵守“十项规定”。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找准本单位在执行“十项规定”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和自我完善工作。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在自查自纠活动中要带头自觉遵守“十项规定”,率先垂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市局由法制督查科牵头,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随机深入五县区卫生监督所和市局各科室、管理相对单位和群众,通过现场督察、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贯彻执行“十项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查出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实行开门整风,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市局和各县区

要采取设立群众意见箱、召开专门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多种形

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附件:1.保山市卫生监督系统“强素质、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十项规定

2.云南省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

3.监督员着装规定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2013年3月15日

附件1

保山市卫生监督系统“强素质、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十项规定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注重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争创人民群众满意的卫生监督机构。持续开展卫生监督系统“四群”教育“入百户、访千人、进万家”活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管理相对单位,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要在深入开展活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执法为民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为民执法理念,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保障健康、促进发展的工作宗旨,坚持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紧紧围绕服务好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大胆创新,全面履行职责。

四、严格审批,改进会风文风,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精简各类文件、刊物、简报,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制定完善会议和文件、简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把关,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一线抓落实上。

五、坚持方便群众、贴近群众。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相应的各项便民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积极主动,大胆履职,不断提升队伍执行力和抓落实的能力。要树立攻坚克难,敢于碰硬和围绕目标任务善于出主意想办法抓落实的思想观念,禁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消极怠工行为发生,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坚持廉洁自律,厉行勤俭节约。要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在被监督单位就餐、饮酒和参加任何娱乐休闲活动,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费管理和接待工作制度,严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八、严格执行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

九、严格工作纪律,规范着装行为,禁止迟到早退、矿工和请“霸王假”,禁止上班时间外出吃早点、买菜、打牌、下棋、打麻将、上网炒股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严格着装标准,坚持亮证执法,加大对着装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酗酒、打麻将等有损卫生监督员形象行为的发生。

十、严格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非工作原因,不得将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随意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

附件2

云南省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或故意刁难、罚、卡、要。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或利用职权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摊收非法费用。

三、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外私立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准参与被监督部门、单位(如宾馆、饭店、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各种经营活动。

五、不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擅自从事第二职业和经商办企业、监督职权应与卫生服务分开。

六、不准利用监督职权强行推销或垄断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及卫生产品。

七、不准在执法及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八、不准在卫生执法及公务活动中吃请受礼,强买强卖。

九、不准卫生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各种经商活动。

十、不准参与、保护和包庇违法违纪活动。

附件3 监督员着装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制、着装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和帽子的式样、颜色,不得随意增减标志或改变标志式样,不得随意扩大着装范围。

二、卫生监督员调离卫生监督岗位时,收回卫生监督标志;服装用满规定年限的,拆除标志后可由原着装人保留,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价处理。

三、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卫生监督服。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穿用。不准将卫生监督服赠予、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卫生监督服、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卫生监督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卫生监督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卫生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卫生监督服及标志等一律收回。

五、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着装应做到仪表端正,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六、卫生监督服不得与便装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系黑色腰带。

七、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号、领带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每个卫生监督员的胸牌要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八、着春秋冬装时,穿长袖衫下摆系于裤内,要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穿制服时不得敞胸,应将纽扣扣好;着夏装时,短袖衬衫下摆放于裤外;穿大衣时,衣领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个纽扣外,其余纽扣必须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