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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528315-6-13_A/2015-0806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健委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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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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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卫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定》、《云南省公务员“八项禁令”》、《云南省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结合全市卫生监督系统深入开展“强素质、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活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受理范围

(一)属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属本级直接监管的当事人(机构和个人)在服务活动中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行为 。

二、投诉方式

(一)按投诉举报形式

1.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书面材料、信函、电报、传真;转办或交办。

2.网络形式。主要包括:电子邮件、在保山市各级卫生监督网站上留言。

3.口头形式。主要包括:电话、来访口述等。

(二)按办理形式

按具体办理形式分为转送、转办、交办、报请4种。为便于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对转送、转办、交办、报请作以下规定:

1.转送。是指卫生监督系统以外的相关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部门除外)转入、转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过程。

2.转办。是指在卫生监督系统内,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过程。

3.交办。是指同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本单位内的领导安排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过程

4.报请。是指在卫生监督系统内,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请

求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过程。

三、受理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谁受理”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一)应当受理

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受理范围的。

2.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

3.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依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受理情形的。

(二)不予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受理范围的。

2.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3.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4.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

5.投诉事项已由信访部门或监察机关受理的。

6.投诉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对不属于本系统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和部门投诉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系统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到有权受理的单位和部门,并告知投诉人;对属于本系统受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按“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谁受理”的要求进行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以报请或转办函的形式及时报上级或交下级单位,并告知投诉人;上级或下级单位接到报请或转办函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或通知原报请或转办单位。

四、工作职责

(一)投诉举报事项日常处理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法制督查科办理,具体职责是:

1.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接待投诉举报来访

人。

2.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后报领导审批,并按照领导批示做好转送、转办、交办、报请相关工作。

属本科负责查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已当场告知的除外)。

3.负责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查办工作。

4.依照法律法规,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属于本科负责的投诉举报事项。

5.属本科负责查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当事人,并做好归档工作。对转送、转办、交办、报请事项需反馈办理结果的,在收到办理结果后,负责回复当事人。

6.做好转送、转办、交办、报请和属于本科负责查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7.负责对交办或转办工作情况的督办、督查工作。

(二)投诉举报事项由法制督查科按领导批示交承办科室后,承办科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对属本级直接监管的当事人(机构和个人)在服务活动中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行为 投诉举报的查办工作。

2.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具体处理意见。

3.按规定时限,将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或拟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法制督查科已告知的除外)。

4.及时组织科室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5.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回复当事人,并做好归档工作。

6.将查办结果和回复当事人相关资料复印件交法制督查科。

五、办理时限

(一)告知时限。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记录,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以书面等形式告知;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转办和办结时限。需转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办(转送、报请的参照执行),交办的应在当天进行(特殊情况除外);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一)做好首问接待记录。首问接待记录人(包括法制督查科、办公室以及其他科室)接到当事人或上级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投诉举报信息时,按照《投诉举报及处理登记表》的内容做好投诉举报内容和基本情况的记录,并交法制督查科。

(二)法制督查科提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法制督查科收到首问接待记录后,根据举报内容能当场告知的则告知当事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受理范围确定受否受理、确定受理时间、按工作职责提出承办的科室),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批示。确定转送、转办、交办、报请,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四)承办科室处理意见。法制督查科按领导批示完成转送、转办、交办、报请相关工作。承办科室接到承办任务后,对未告知的要在规定时限告知当事人,并提出办理具体意见。

(五)调查处理。承办科室根据法律法规,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做好记录。

(六)回复工作。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按时回复当事人,并做好记录工作。

当事人对办理结果表示基本满意及以上的,可以结案,不满意的,报请领导后,原则上应当重新查办。

(七)资料归档。承办科室以及法制督查科按工作职责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当事人对办理结果表示基本满意及以上的,可以结案,不满意的,报请领导后,原则上应当重新查办。

七、严守法纪

(一)依法行使投诉举报人权利。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1.受理单位的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尊重投诉举报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受理单位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与投诉人和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3.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事件的发生。

八、责任追究

受理单位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