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文件
保卫监发〔2013〕31号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局各科室:
现将《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规定(试行)》、《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定(试行)》、《保山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2013年9月23日
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保证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适当,避免发生滥罚、乱罚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159号)、《保山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领导分工的通知》(保卫发〔2013〕89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事权划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卫发〔2004〕26号)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在本规定中的“负责人”或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凡有“负责人意见(卫生行政机关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栏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为负责人)签署,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情况确定。
第二章简易程序的行政审批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员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简易程序的行政审批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用电话等方式向负责人汇报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二)案件查办后7日内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章 一般程序的行政审批
第七条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除简易程序外均属一般程序。
第八条在一般程序中,案件承办案人员除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按要求将《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催告书后形成的《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结案报告》等报负责人并按照审批意见做好相应工作外,还必须执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审批。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员按一般程序查办案件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负责人审批并同意后才能实施:
(一)在案件受理或案件调查中或案件调查结束后,实施案件移送的(含涉嫌刑事责任需移交司法机关);
(二)在案件调查中,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三)在案件调查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四)在案件调查中,查封扣押延期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包括确定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没收财物的数量和品种、违法所得数量等);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其他事项的(包括卫生行政控制、撤销案件、免于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缴或免滞纳金、分期缴纳罚款等);
有前款第(二)、(三)项和(七)项中的卫生行政控
制之一者,案件承办人员可用电话等方式向负责人汇报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在实施后3日内补办《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第四章 听证程序的行政审批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按一般程序进行查办案件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听证程序: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与没收的物品价值及罚款之和超过较大数额罚款规定的。
第十一条听证程序的行政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审批并同意后才能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审批并同意后才能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三)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案人员按要求将《听证意见书》报负责人并按照审批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坚持集体讨论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案件合议的形式坚持集体讨论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行政审批工作,按《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定(试行)》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和《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定(试行)》、《保山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意见(试行)》的人员,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按下列种类和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先进和晋升资格;
(四)行政处分;
(五)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六)经济赔偿;
(七)开除公职;
(八)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不包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处理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三条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个
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与没收的物品价值及罚款之和超过较大数额罚款规定的。
第四条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500~1000元罚款的;
(二)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的;
(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的;
(四)案件情节严重、影响大的;
(五)案件承办人员争议较大的;
(六)涉嫌刑事案件的;
(七)重大疑难案件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合议的。
第五条 合议是指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定,由合议主持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进行审查和综合分析过程。
第六条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基本内容;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参加合议人员的意见;合议建议;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签名、合议的结束时间。
合议由法制督查科具体组织实施并完成合议记录。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人员应为单数,由5-9人组成。必要时,合议人数可做适当调整,但案件承办人数不得超过合议人数的40%。
合议主持人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的人担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主持人),其他合议人员由法制督查科、该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资深卫生监督员、案件承办人(不得超过2人)组成。
第八条 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科室按照负责人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批示,对要求进行合议的案件,应填写《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案件合议申请表》(附表)报法制督查科,法制督查科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合议主持人,由合议主持人确定合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合议人员。
(二)合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等。
(三)合议人员重点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进审核、分析,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也不得简单地作同意与否的表态。不同意他人的意见的,应提出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四)合议主持人对合议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合议建议。
第九条《合议记录》应如实反映合议过程以及形成的最后合议意见,应对合议参加人员的意见按发言次序分别列段记录并对事实、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详细记录。合议笔录由案件合议人员在审阅确认后签名。
第十条 案件合议组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案件合议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拟进行合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准备好案件汇报材料,与合议申请表一并同时提交法制督查科。案件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一)案件调查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三)相关证据;(四)违反相关条款和处罚依据;(五)处罚建议等。
第十二条 合议人员应对合议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案件合议申请表
附表: 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案件合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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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
承办人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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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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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及拟办意见: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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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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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督查科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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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主持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保山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意见
(试行)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
理职能,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针对特定对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2012年卫生部新修订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下发,要求各省、市、县卫生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由于卫生部新修订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暂无详细的指导手册,保山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的具体制作时存在很多问题和需要统一的地方。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二、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的各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的要求来制作和使用。
(二)各类文书的制作必须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即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立论和适用法律的根据;二是合法性原则。即卫生行政执法的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三是管理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四是准确性原则。即文书制作的对象要准确、适用法律要准确、选用文书要准确。
(三)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四)文书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两联及以上的文书按照相应份数打印。
(六)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执法类别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云南省)设定的类别分为:公、水、职、放、学、医、传、血8类。执法性质按照所使用文书的性质确定。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执法类别+序号”。
(七)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八)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九)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十)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十二)“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填写: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或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十三)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四)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十五)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十六)文书落款“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要求填写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全称,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公章。
(十七)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凡出现“负责人意见(包括卫生行政机关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或负责人签名(包括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栏目的,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情况,来确定具体是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还是由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十八)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简易程序参照以下顺序排列:1.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档案封面;2.卷内文件材料目录;3.现场笔录;4.询问笔录;5、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7.代收罚款收据;8.其他。
一般程序参照以下顺序排列:1.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档案封面;2.卷内文件材料目录;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报告;5.现场笔录;6.询问笔录;7.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合议记录;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陈述和申辩笔录;12.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13.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送达回执;16.代收罚款收据;17.结案报告;18.其它。
听证程序参照以下顺序排列:1.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档案封面;2.卷内文件材料目录;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报告;5.现场笔录;6.询问笔录;7.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合议记录;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1.听证笔录;12.听证意见书;13.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送达回执;16.代收罚款收据;17.结案报告;18.其它。
在实施一般程序(包括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如果涉及卫生行政控制,查封、扣押,公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催告,强制执行申请等事项时,形成的文书严格按照文书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归入案件卷宗。
三、37种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制作要点:
1.编号:年份+执法类别+序号,如:2013〔公〕1号。
2.被采样人名称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姓名,必须依据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正确填写。
3.采样方法除某些特定采样方法具体填写外(如无菌检验采样),一般按样品的代表性填写随机采样、选择采样等,随机采样用于一般定型包装物品的抽检,选择性采样一般用于对投诉产品质量问题或可疑物品的评价。
4.采样目的一般分为监督、监测、鉴定、调查或填写具体目的,一般不填写委托、自检等内容。
5.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6.被采样人签名。被采样人是个人的,由本人签名;被采样人是单位的,由相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陪同人员签名。
7.所采样品填写齐全后,在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
(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制作要点:
1.编号:年份+执法类别+序号,如:2013〔公〕1号。
2.被采样人写法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采样方法按照实际采样所使用的方法填写,如空气采样用自然沉降法、物体表面消毒效果采样用涂抹法等。
4.采集样品编号按照采样顺序进行编号。
5.被采样物品和场所状况的描述要准确、客观地反映采样时的真实情况。如公共用具采样时应当标明存放的位置,是否经过清洗、消毒,涂抹采样涂抹的面积是多少,自然沉降采样沉降的时间是多少等等。
6.被采样人签名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确〔2013〕1号。
2.接受确认通知的单位。接受确认通知的单位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单位或生产者名称为准,进口产品以标签加帖的进口代理单位名称为准。
3.要求确认的依据一般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
(四)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检告〔2013〕1号。
2.有抽检不合格的样品才用此文书。
3.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哪项国家卫生标准,依照什么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以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
(五)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制作要点:
1.编号:年份+执法类别+序号,如2013〔公〕1号。
2.常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以及对违法行为轻微,达不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3.卫生监督意见书必须载明违法事实、违反条款、改正内容和改正时限。
4.监督意见是《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主体部分,书写时要遵循以下规则:一是作为正式意见一定要有针对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二是要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三是文字表述规范、准确;四是要求被监督人改进的,一定要有明确的整改时限,具体表述为立即整改或“到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整改”。
5.卫生监督意见书应当与现场笔录一同使用,如果无现场笔录,则在监督意见书正文中介绍监督检查过程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6.意见书正文最后要有兜底条款,即对管理相对单位提出其依法执业应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制作要点:
1.适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延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生行政控制、撤销案件、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分期缴纳罚款等卫生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批。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用于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的审批,即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2.申请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听证审批事项时,应当对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作充分说明。
3.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卫生行政控制、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延期、行政强制审批事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4.处理意见为承办人的初步意见,应简明、准确有法定依据。
5.审核人为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如与处理意见一致则可签署为“同意承办人意见,请局领导审批。”如与处理意见不一致,则签署具体意见。
6.审批意见如与审核意见一致则可签署为“同意”,并签名。如不同意的则应当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七)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控〔2013〕1号。
2.控制依据填写相应的法律法规。
3.控制的期限应当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而定。
4.控制方式可以是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等。
(八)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控解〔2013〕1号。
2.《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与《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相对应的,只有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才需要制作《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九)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查扣决〔2013〕1号。
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为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
5.对物品进行查封扣押需附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
(十)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查扣处〔2013〕1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处理决定应根据查处的违法情况来确定:①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处理决定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十一)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查扣延〔2013〕1号。
2.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须注明因何原因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时限。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延长的期限为三十日。
(十二)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制作要点:
1.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2.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
3.物品清单必须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十三)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公告〔2013〕1号。
2.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
3.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粘贴公告后应拍照留证。
(十四)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要点:
1.封条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往往要与其他文书一起共同使用。最常见的是:①与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一起使用,对被控制的场所和物品加以封存;②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起使用,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加以封存;③与查封、扣押决定书一起使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加以封存。
2.封条在加贴于场所或物品时一定要贴在醒目位置,一张封条不够时,可以同时使用多张同样的封条。有包装的应用封条将包装封住;存在于橱、柜的物品可以直接用封条将橱柜的门封住;成堆的物品应在物品堆的主要位置将物品封住。
3.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日期用汉字小写书写,如封至“二○一三年五月六日”。封条落款落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五)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制作要点:
1.案件受理记录是内部工作文书,一般不对外。
2.案件来源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来填写。
3.案发单位(人)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的规定填写。
4.受理时间是指发现或接到报告、社会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时间。
5.案情摘要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及影响。
6.负责人意见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七条的规定填写。
7.负责人意见如案件受理情况比较确切,应批示为“本案可立案调查”,如果案件受理情况不够确切需进一步调查的,应批示为“本案尚需进一步核实,请xx科(股)室承办。
(十六)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制作要点:
1.立案报告属于内部工作文书,一般不对外。
2.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③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④属于本机关管辖。
3.案件来源、受理时间必须与案件受理记录中的案件来源和受理时间填写一致。
4.案情摘要应当将违法事实的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并作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5.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包括是否同意立案,并签名。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立案的具体时间和2个及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可描述为“同意立案。本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立案,由xx卫生监督局(所)或科(股)室xxx、xxx承办”。
6.注意以下几种人员不能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员:①本案违法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③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④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十七)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案件移送书是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案件移送书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①将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有关部门;②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卫生违法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接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则不能再次移送,应报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移〔2013〕1号。
3.受理时间应与案件受理记录中的受理时间一致。
4.移送原因和移送依据分两种进行描述
一是将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主管的违法案件移送有关部门的应作如下描述:因为“xxx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卫生违法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应作如下描述:因为“xxx单位属于你局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的规定。
5.移送材料应列出目录清单,与案件移送书一并送达。
(十八)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制作要点:
1.编号:年份+执法类别+序号,如2013〔公〕1号。
2.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3.检查地点不仅要注明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要根据检查范围确定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描述为xx市xx路xx号xx单位。
4.检查记录应当将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制作检查记录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通过笔录,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情况也能一目了然。因此,现场笔录要求①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②分析判断的不能记;③群众举报的不能记;④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
二是遵循相关性原则。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卫生状况等要与查处的案件相关,与案件无关的不记录。
三是合法性原则。①程序要合法。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有2名及以上卫生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要出示执法证件,要请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检查记录开头应记录为“xxx卫生局卫生监督员xx、xx在xx单位xx的陪同下,对其xx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向xx出示执法证件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②手段要合法。即检查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现场公开进行,当天检查当天完成笔录。
5.检查记录要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如不能用“卫生一般”、“室内很脏”来记录。而要具体描述地点、内容、数量和状况等。如“在某客房内,地面有10处痰迹、有6个烟头,茶几上有垃圾,衣橱里有蟑螂”等。
6.书写要规范,不要用简称。如不能用“无证经营”或“无证上岗”来描述,而应写为“xx宾馆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或“正在为患者治疗的xx未能出示执业医师证”。
7.笔录要将现场调取的物证记录清楚,如有照片要将拍照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等记录清楚。要求现场记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链。
8.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先编页码,然后按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由被检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
9.卫生监督员签名必须有2名及以上,并注明执法证件号和日期。如果笔录为多页的,卫生监督员在每页末都要签名。
(十九)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制作要点:
1.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2.询问内容首先记录告知事项。即记录询问前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定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告知:我们是xx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件),今天对你们开展xx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解,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听清楚吗?”
3.其次记录询问人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提问应当简洁明确,具有针对性。被询问人的回答是记录的重点,应对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作忠实的记录,不能随意增删或更改。
4.记录采用一问一答的对话形式,提问与被询问人的陈述应分别列段,并在段首标明“问”和“答”。
5.记录完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被询问人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如果被询问人对记录有修改的,应按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九条的规定来修改。
6.询问必须有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笔录也应当分别制作,询问时不能诱导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
7.卫生监督员签名必须有2名及以上,并注明执法证件号和日期。如果笔录为多页的应使用续页,卫生监督员在每页末都要签名。
(二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制作要点:
1适用于在案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对证据采取保全的措施。
2.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证保决〔2013〕1号。
3.保存方式一般为“就地封存”或“指定地点封存”。
4.保存期限是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之日起的7日内。
5.当事人收到决定书时,应核实保存的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决定书上签名、签署日期。
(二十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传证保处〔2013〕1号。
2.处理决定的填写要简明、准确。对经过查实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存措施。对经过查实,应当依法没收或销毁的,应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依法处理。对经过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但需要做进一步确认时,应当另行作出证据先进登记保存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延长证据登记保存时间。
3.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书时,应当核实保存的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名且注明日期。
(二十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制作要点:
1.适用于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2.案由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
3.承办机构指主要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可明确到科(股)室等。如“xx卫生监督局(所)xx卫生监督科(股)室。”
4.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5.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6.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7.处理建议,经过调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给予行政处罚的描述为“本案经过调查违法事实已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xx的行为违反了xx法第xx条的规定,依据xx法第xx条的规定,建议给予xxxx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
8.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处理建议”的意见,如“同意以上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如“该案符合合议条件,转xx科(股)组织开展合议”。
(二十三)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制作要点:
1.适用于拟进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按照《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定(试行)》组织合议。
3.案由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
4.合议主持人应写主持人的姓名,不能用职务代替。
5.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①违法事实要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实施什么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如果多次进行的,应将每次的违法事实表述出来;②相关证据要记录与每一个违法事实相关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可用“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代替;③处罚依据要记录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应写到具体的条、款、项等;④合议建议应写明具体的处理意见,即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是否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在此建议合议建议放在合议记录最尾部,代表合议结论。
5.对合议过程中合议人员的意见应按发言次序分段如实记录,与前面发言意见相同的,只记结论性观点,与前面发言持不同意见的应当详细记录。
6.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将合议记录交合议主持人和合议参加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合议主持人、参加人和记录人员分别在每页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
序号,如保卫医告〔2013〕1号。
2.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写。
3.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及行政效率原则,一般为3日。
4.在事先告知书第二段结尾加上“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辨。”
5.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6.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二十五)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制作要点:
1.陈述申辩人。如果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辩的,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如果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正文开头要有告知事项,具体内容为:“有关你单位xxx(违法行为)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已于xx月xx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3.陈述申辩内容应当忠实、全面地记录当事人和陈述申辩人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案件情节、处罚轻重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全部内容即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尽可能记录原话,不能记录原话时要符合原意。要注意记录清楚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4.当事人签字确认。陈述申辩人对记录进行复核,补充或修改处应加盖手印,确认无误后,在每页记录结束处签署“以上笔录属实”,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有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在笔录中注明,并附后。
(二十六)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制作要点:
1.陈述申辩人与“陈述和申辩笔录”中的相同。
2.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记录陈述申辩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
3.调查和复核情况。记录卫生监督员对陈述申辩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成立则可描述为“经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陈述申辩意见合法,应当予以采纳,建议取消对xxx的xx行政处罚”。反之,则描述为“经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陈述申辩意见不合法,不予采纳,建议维持对xxx的xx行政处罚”
4.承办机构(科室)意见,可书写为“同意/不同复核人意见”。
5.卫生行政机关意见。分两种情况进行描述:一是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进行的陈述申辩的复核,在复核意见书上只填写承办机构的意见,不填写卫生行政机关意见;二是在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不仅要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承办机构的意见,还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制作要点:
1.适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证书、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与没收的物品价值及罚款之和超过较大数额罚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前,并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2.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听通〔2013〕1号。
3.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必须是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7日后。
4.听证地点包括举行听证会的地址和具体场所。
5.听证方式注明是公开听证或不公开听证,不公开听证需注明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该公开举行。
6.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事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告知不按时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十八)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制作要点:
1.当事人不参加听证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内容,并要求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案件承办人。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2名及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3.正文。如实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及内容。包括:
①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及向当事人交代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员,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应在笔录上记录;
③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详细记录申请回避的事项和理由;如果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理由成立,应延期举行听证,并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④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⑤案件调查人员简要介绍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有书面发言材料的应附在笔录后;
⑥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所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此时应重点记录提出的不同意见、主张和新证据。当事人有书面发言材料的,应附在笔录后;
⑦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⑧主持人就案件尚不清楚的部分向双方提出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所作的回答;
⑨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的陈述;
⑩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重点记录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理由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情节的看法和主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4.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十九)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制作要点:
1.适用于所有举行了听证会的卫生行政处罚。
2.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应根据听证笔录上所记载的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的陈述辩解及依据,进行客观、简明的陈述。
3.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应根据听证笔录上所记载的案件承办人在听证会上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理由的陈述辩解及依据,进行客观、简明的陈述。
4.听证人员提出的听证意见。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听证人员根据听证会的情况进行合议后,由听证主持人总结出来的多数听证人员的意见。
5.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应按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负责人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来签署。
(三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制作要点:
1.适用于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
2.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
序号,如保卫公罚〔2013〕1号。
3.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
4.违法事实的描述。一是陈述式。适用于前后有因果关系的案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经过,描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及后果。二是列举式。适用于违法事实较多,且违法事实间无因果关系的案件。此时可用归纳法将违法事实分类归纳列举描述。同时,还应注意,不要把与案件定性无关的次要情节和细节都写上,尤其是证据不充分、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实;在描述违法事实时要真实、客观,切忌采用修辞手法,也不可渲染文字。
5.证据一栏要将在监督检查及调查时所取得、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文字、影像、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一一详细列举。
6.法律依据。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注意①引用的法律条款要准确,要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对应,能够确定违法事实中陈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②引用的法律条款要全面、具体,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主体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处罚完全一致。
7.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在新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加责令改正内容的通知》(云卫监发〔2013〕61号)的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予以你(单位)xxxx的行政处罚”后,增加“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决定书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三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制作要点:
1.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
2.编号:年份+执法类别+序号,如2013〔水〕1号
3.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制作要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4.在当场行政处罚做出前要告知被处罚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5.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注意当场行政处罚设定的罚种为警告和罚款,并且对公民的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一千元。
6.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不制作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收即可。
(三十二)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制作要点:
1.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2.文书没有设定签收栏以及需要邮寄送达的,一般均应使用送达回执。
3.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时,不必使用送达回执。当事人拒绝签收,需留置送达的,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的留置送达栏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4.邮寄送达的在邮寄送达栏注明送达的相关情况。
(三十三)催告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催〔2013〕1号。
2.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十四)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申执〔2013〕1号。
2.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
3.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4.附件应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其他有关材料”等。
(三十五)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制作要点:
1.适用于所有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①经调查终结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②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③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已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案件;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或强制执行完毕的案件;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2.处罚决定书文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3.执行方式填写自觉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结果填写完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应注明理由。
5.不作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写明不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6.负责人审批意见,可制作为同意/不同意结案,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三十六)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制作要点: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三十七)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制作要点:
1.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保卫医执建〔2013〕1号。
2.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正文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介绍发现问题的过程及基本情况即提出建议的起因;②叙述发现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③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市卫生局,五
县区卫生局。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