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文件
保卫监发〔2015〕15号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曝光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市局各科室:
现将《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曝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2015年3月18日
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卫生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督促管理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行
政处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卫卫监发〔2014〕21号)要求,结合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保山市市级、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各管理相对人。
第三条 保山市市级、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综合监督执法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曝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谁发证、谁监管、谁处罚、谁通报曝光”的原则,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管理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曝光。
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曝光,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主动、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开。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监督机构公开通报曝光以下卫生行政处罚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由;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通报和在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上公开曝光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对通报曝光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说明、解释。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因通报曝光不完整或者通报曝光有误,造成通报曝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正通报曝光内容,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分为在卫生监督机构内部通报、向管理相对人的主管部门通报、在市和县区卫生监督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三种形式。
(一)卫生监督机构内部通报。
1.五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在本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市级发证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程序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该管理相对人的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在五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市级发证管理相对人和五县区发证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程序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该管理相对人的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五县区对应的卫生监督机构。
3.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以填写《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表》(附件1)形式将信息通报至对应监督机构。
(二)向管理相对人的主管部门通报。
1.五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县区管辖范围内的管理相对人(一般情况下,市级发证除外)行政处罚具体工作,行政处罚程序完结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详见附件2)通报给所涉管理相对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涉多头管理的,同时分别通报给各上级主管部门。
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保山监狱医院、保山民政精神病医院)、市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级发证的公共卫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特殊情况例外),行政处罚程序完结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详见附件2)通报对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和市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通报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山监狱医院、保山民政精神病医院的行政处罚情况除通报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还要分别通报保山监狱和保山市民政局);对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报对应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市级发证的公共卫生单位,通报相应主管部门。
(三)在市、县区卫生监督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通报外,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领导批准,对其处罚情况在行政处罚程序完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市、县区卫生监督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1.年内管理相对人受到累计2次及以上按一般程序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
2.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案情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公开曝光以“谁处罚、谁公开”原则进行。公开曝光内容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进行(详见附件3)。
根据工作需要,经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集中归类公开曝光,不受10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十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表
2.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通报表
3.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审批表
附件1:
保山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信息通报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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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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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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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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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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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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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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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通报表
行政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 由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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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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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保山市卫生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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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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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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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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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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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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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人员意见 |
签名: 日期: |
卫生监督机构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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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抄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五县区卫生局,保山监狱,保山市民政局,保山监狱医院、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市级发证民营医院,五县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发证的各公共场所、饮用水单位,市级直管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
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