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528315-6/20260409-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卫生监督所)
  • 公开目录
  • 法规推送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执法全过程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正公开行使行政执法权 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数字赋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推广运用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协助和回避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管辖权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或者受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接到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应当载明请求协助的事由事项协助方式协助结果反馈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属于被请求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自接到协助请求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请求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回避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程序启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情况特殊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立案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第十八条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予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 报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行政执法部门自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查证的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窗口提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行政执法部门签收信函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出具电子凭证。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二)调取证据材料

(三)现场检查勘验勘查

(四)抽查取样

(五)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第二十四条 立案前实施行政检查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立案后经核实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案件移送部门取得的证据材料受移送部门经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第四节    陈述 、 申辩和听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三)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节    决定 、送达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部门印章和决定时间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当场采用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书作出。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票据及签收凭证保存归档采用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保存归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在案件办理完毕30日内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简易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10普通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30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1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事项且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经当事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处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处没收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对前款第一、二项罚款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涉嫌违法的公民已经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第四十条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在听证程序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内容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涉案财物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对同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可以采取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组织实地检查勘验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

(四)调取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形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检查结论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第四十八条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即时决定实施行政征收征用但事后应当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给付决定可以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不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部门变更行政给付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期限或者暂停废止有关给付事项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追回。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属执法机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组织派出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执法部门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