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6-8/20250703-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公示(2025-7.3)

序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机关备注
1云林许准(保)〔2025〕88号施甸县水务局1153302201525912XA王定璟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申请撤销施甸县仁和镇人饮巩固提升工程(施甸县城镇供水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许准(保)〔2022〕84 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同意该项目占用施甸县仁和镇境内集体林地1.8170公顷(用材林林地1.3416公顷,经济林林地0.4032公顷,其他林地0.0722公顷);2024年8月15日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施甸县仁和镇人饮巩固提升工程(施甸县城镇供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准予延期的决定(云林许续(保)〔2024〕12号),同意《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许准(保)〔2022〕84号)延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0日止。因你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致使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批准的用地范围被重新纳入保山市施甸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统一规划实施,并于2025年1月3日取得了《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保山市施甸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施发改发〔2025〕4号),现你单位需按保山市施甸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办理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为此,你单位提出撤销施甸县仁和镇人饮巩固提升工程(施甸县城镇供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经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实,该地块未被使用,保持原来林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五)项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撤销施甸县仁和镇人饮巩固提升工程(施甸县城镇供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即同意撤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许准(保)〔2022〕84号),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生效。2025-7-32025-7-32027-7-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