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杨启相李有林 | 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4]第05号 | 杨启相、李有林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一案,于2024年2月28日批准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杨启相、李有林于2024年1月由杨启相雇佣王在周的挖机,开垦位于龙陵县勐糯镇田坡社区蚌东组李有林户“歇气坡、大坡”(自然保护区范围)土地拟种植甘蔗。调查终结后,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4月22日移送龙陵县公安局查处,龙陵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予追究杨启相、李有林的刑事责任,移送我单位管辖。经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套合龙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确认,认定杨启相、李有林开垦林地面积7.44亩(歇气坡国家公益林7.39亩、大坡商品林0.0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元整的罚款(¥7440.00)。 | 0.744 | 2024.9.11 | 2025.9.11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