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6-8/20240920-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   (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    有效期处罚机关备注
杨启相李有林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4]第05号杨启相、李有林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一案,于2024年2月28日批准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杨启相、李有林于2024年1月由杨启相雇佣王在周的挖机,开垦位于龙陵县勐糯镇田坡社区蚌东组李有林户“歇气坡、大坡”(自然保护区范围)土地拟种植甘蔗。调查终结后,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4月22日移送龙陵县公安局查处,龙陵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予追究杨启相、李有林的刑事责任,移送我单位管辖。经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套合龙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确认,认定杨启相、李有林开垦林地面积7.44亩(歇气坡国家公益林7.39亩、大坡商品林0.0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元整的罚款(¥7440.00)。0.7442024.9.112025.9.11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