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12.22)
| 行政相 对人名 称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 额(万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付六益 | 保林草行委高罚决〔2025〕07-1号 | 2025年1月左右,付六益、杨美昌到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篾笆房支设钢丝扣猎捕野生动物。2月1日,二人发现钢丝扣勒住一头野猪,随后二人使用刀具杀死野猪并分割切块后平分。二人携带野猪肉下山时被高黎贡山隆阳分局管护人员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月17日移交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查处。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11月26日,以《检察意见书》(隆检刑行意〔2025〕20号)将案件移送高黎贡山管护局隆阳分局,并建议对付六益、杨美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罚款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并处 1000 元的罚款。 | 0.10 | 2025/12/15 | 2026/6/15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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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美昌 | 保林草行委高罚决〔2025〕07-2号 | 罚款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并处 1000 元的罚款。 | 0.10 | 2025/12/15 | 2026/6/15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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