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蒋兴双 | 保林草罚决字[2020]第01号 | 蒋双兴在隆阳区板桥镇柴河村委会松子树组的“大松坡”超出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采伐华山松44株,面积361平方米(0.5亩),蓄积为5.2547m³,已构成滥伐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罚款 | 1.责令补种树木22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玖元整(即5.2547m³x384元/m³x5倍=10089.00元)。 |
10089 | 2020-3-24 | 2020-9-24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