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 保林草罚决字[2020]第06号 | 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在隆阳区永盛街道盛家社区清水11组、大湾社区、辛街乡阿今村委会“兜子地”,因实施保山硅基产业园潭邑路和德盛路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和建盖临时指挥部工程,超审批范围弃土使用林地,地类为有林地,面积为4825平方米(7.2375亩),其中已参加林改林地4054平方米(6.081亩)、隆阳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771平方米(1.1565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罚款 | 1.责令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改正,于2021年4月27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4825m²每平方米人民币21.00元,共计拾万零壹仟叁佰贰拾伍元整(即4825m²×21元/m²=101325元)的罚款。 | 10.1325 | 2020/10/27 | 2021/4/27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