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保山鼎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林草罚决字[2020]第05号 | 保山鼎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将位于瓦窑镇老营村委会老营村14组张兴启和3组赵安艳流转过来的阿昌洼土地进行平整,出租给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320国道翻修工程中生活区及办公场地建设;并于2018年在瓦窑镇老营村委会老营村2组村民李飞与村集体流转经营的土地上建设新型建材加工厂。未经批准使用林地4628平方米,地类为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罚款 | 1.责令保山鼎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628m²每平方米21.00元,共计玖万贰仟伍佰陆拾元(人民币¥:92560元)的罚款。 |
9.256 | 2020/10/30 | 2021/4/30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