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郭正党 | 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2]第03号 | 郭正党未经批准,于2022年9月7-9日进入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雪山片区京叁耙地(集体林划入保护区)采伐林木(箭竹)1256棵,取得材长2.3-2.5米不等的竹材1300根堆放在现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数量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云高法[2004]80号),对取得竹材称重计量721公斤,折活立木蓄积3.605m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的1300根竹材; 2.处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的罚款。 |
0.26 | 2022.9.30 | 2023.9.30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