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40813-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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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保山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115号提案续复的函

杨青委员:

您在2023年政协保山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保山开展“惠民保”的建议》,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与您面商,详细解答了云南全省开展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工作(“惠民保”)的基本情况和保山市推进“惠民保”工作的相关情况。2023年面商时因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未正式印发,相关政策未明确,保山市的“惠民保”工作未进一步开展。此后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续复如下:

一、2023年6月5日,省医保局发出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支持和规范云南省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在征求全省各州(市)医保局意见建议的同时,也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征求意见后,省医保局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深入协商,8月底形成最终定稿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2023年11月8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支持和规范云南省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医保〔2023〕152号)正式印发,收到文件后保山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2023年11月23日转发了该文件。

二、2024年1月11日,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发函,1月12日在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推进“惠民保”工作联席会议。会上根据“云医保〔2023〕152号”文件精神,按照“在政府监督下,由保险行业协会或者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以承办机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惠民保承保商或者主承保商比选工作”的规定,明确了由保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惠民保”承保商或者主承保商比选工作,选定出承保商或者主承保商后拟定“惠民保”保险产品方案。医疗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审定“惠民保”保险产品方案报请党委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5月28日,保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关于保山“惠民保”主承保商竞争性比选结果的报告》(保保协发〔2024〕12号),中国人寿保山分公司当选保山“惠民保”主承保商。比选结果分别报送给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目前,中国人寿保山分公司正在起草“保山惠民保”产品方案,产品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即可实施。

感谢您对保山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请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