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6-5-/2020-1217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科普宣传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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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XX公司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XX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屏蔽环境:SPF级小鼠(ICR)”生产许可的申请,2019年1月9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2019年1月10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验收评审方案,2019年1月15日,组织相关实验动物专家,赴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出具现场评审通过的报告。2019年1月31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范围:“屏蔽环境:SPF级小鼠(ICR)”生产。2019年1月31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公示。2019年2月13日,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送达XX公司。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申请案件,XX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本案中执法主体XXX,受理依据为《实验动物管理条例》、《XX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执法主体适格,在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事实清楚,行政裁量基本准确。

存在的问题。公示期不规范,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示期一般使用的是“日”,不是“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