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药监局关于落实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5号通告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通告的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请将监督检查情况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杨源,联系电话:2200773
附件:1.省药监局关于落实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5号通告的通知(〔2021〕-79)
2.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021〕—34——附件1:省药监局关于落实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5号通告的通知(〔2021〕-79)2.2.wps】
附件【〔2021〕34附件2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