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山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概念
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是指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及电子签名,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网上受理、审查、决定、发照、公示、归档的登记方式。
二、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的要求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安排,要求制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配套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于法有据、安全可靠。依据《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并借鉴外地先进做法和经验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起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
(二)适用对象及业务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三)登记机关。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四)申请方式。2种方式,一是选择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二是选择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五)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出具的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办理时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办理结果。准予登记并应当颁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电子或者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予以公示。
(八)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推送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
(九)特殊情形。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验资证明或者司法文书,申请人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或者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市场主体,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