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22号)和《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保卫计发〔2016〕200号),《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开展《云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6版)》在列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如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请及时向市卫计委监督执法局或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实名举报,我委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监督电话:
市卫计委监督执法局:0875-2221591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0875-222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