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对2018年以来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2018年至2022年,市卫生健康委共印发文件1439份,其中,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51份,2022年增量文件措施12件,经审查违反公平竞争0件,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存量文件措施39件,经审查违反公平竞争0件。现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情况公示如下:
一、2018-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一)完善制度规范,保障审查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加强组织保障。为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具体清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委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稳妥把握节奏,确保清理审查工作按时有效推进。二是修订完善审查制度。重新印发《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对审查内容、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举报处理和回应程序等按照最新标准进行修订完善。三是规范审查程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文件起草科室首先做好自查工作,对照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内容逐一进行审查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重点聚焦民营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企业、养老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等市场主体),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不涉及审查范围的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确定存在涉及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由委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关口前移,在委发文签批单设置“公平竞争审查”栏目,制定的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科室在委发文签批单“公平竞争审查”栏填写“否”。四是严格把关政策措施出台。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由法律顾问对“合法性”和“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专业法律作用。
(二)常态化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五年来,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定期组织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开展清理工作。2022年8月中旬组织7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严格对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的“四个清理”和“十二个不得”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总结上报,并存档备查,以便追溯。此轮自查未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发现影响公平竞争和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委机关每周干部职工例会,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项培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传达市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精神,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学习读本》,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服务理念,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二、存在问题
市卫生健康委业务科室较多,审查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对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理解、政策尺度把握、审查标准认识等方面还有差距,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步打算
(一)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卫生健康系统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二是重点关注制定市场主体政策措施较多业务科室,将这些科室作为重点科室,单独培训、个别辅导,提高科室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三是关注政策尺度难把握的疑难问题,对各业务科室自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同时将疑难件交给委法律顾问审查,从法律的视角认真把关,确保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四是认真落实政府办文办会工作要求,全面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由起草科室先行自审,然后由委机关审查机构审查后,提请本级联席办审查并出具规范的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没有规范的书面审查意见的,不应上会、不应发文、不应签署。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学习,增强对公平竞争工作的重视程度,把管理方式由对市场配置资源的直接干预转变为营造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环境。在社会层面,通过合规指引、违规处罚、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展、实施成效等多种形式,培育自由、公平竞争的理念,将竞争文化的培育与认同融入市场主体的日常行为之中,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积极护法,增强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参与度和活跃度,提升社会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