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130195-9/2022093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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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萍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 号

受委托单位: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皇学秀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58 号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保编办〔2019〕45 号)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执法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规定;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三)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日常卫生健康监督检查

负责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医疗卫生(含中医药母婴保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餐具饮具

集中消毒等综合监督和专项整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授权受委托人对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卫计发〔2017〕23 号)及法制审核流程执行,并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3.卫生健康监督投诉举报

授权受委托人依法受理、调查卫生健康监督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反馈。

(二)承办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及审核、审批事项等工作新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经现场核查后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其他许可事项均由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办结。

(三)其他事项

1.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层级稽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

3.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要求,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8.受委托单位制定和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和专项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及生效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至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书面声明解除本委托书之日止。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