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130195-9-/2020-122202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关于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性风险,确保我市冷链食品安全,现就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6日零时起,凡进入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

二、我市在五县(市、区)设立5个集中监管仓区(详见附件)。

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我市前24小时,主动向目的地集中监管仓预约报备,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运输车辆、司机、货主和货物品种、数量、报关单证等信息。

四、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进入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完成存量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在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杀合格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按照保山市应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集中监管仓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采样核酸检测、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和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七、市场监管、卫健、商务、交通运输、海关、公安、机场、邮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区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各县(市、区)集中监管仓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