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修改了《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根据新制定修订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等法规规章政策,为使《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符合最新要求,指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云退役规〔2025〕1号),修改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修改内容
原《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有19个事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4项、行政确认事项4项、行政给付事项2项、其他行政职权事项9项),修改后共有18个事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项、行政确认事项4项、行政给付事项2项、其他行政职权事项9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3项,修改项目名称、承办机构、执法依据
1.将“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不含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等4项行政处罚事项合并为1项“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的处罚”;修改相关执法依据,将承办机构“移交安置军休科”修改为“安置就业军休科”。
2.新增行政处罚事项2项:
⑴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⑵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二)行政确认事项4项,修改执法依据3项
1.烈士评定;
2.伤残等级评定;
3.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及抚恤优待对象收治和集中供养的确定。
(三)行政给付事项2项,修改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
1.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给付”事项名称修改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给付”,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执法依据;
2.原承办机构“移交安置军休科”修改为“安置就业军休科”。
(四)其他行政职权事项9项,修改执法类别、项目名称、承办机构、执法依据
1.将原执法类别“其他行政权力”修改为“其他行政职权”;
2.对“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事项名称修改为“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医药费或其他抚恤待遇的行为”;
3.原承办机构“移交安置军休科”修改为“安置就业军休科”;
4.对以下6个事项的执法依据进行了修改:
⑴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⑵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⑶依法追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法律责任;
⑷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⑸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
⑹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医药费或其他抚恤待遇的行为。
5.未作修改事项3项:
⑴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⑵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
⑶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