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0-5-/2019-0629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自评报告
  • 发布日期
  •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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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按照《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保编办〔201766号)文件。确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门职责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内设13个正科级机构和机关党委,2个事业单位,机关党委按规定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

1.综合办公室

管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政策研究、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文书、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负责综治维稳、处理突发事件和信访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2.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职务升降及调资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年终考核。

3.计划财务科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财务核算,日常运转经费的审核报销,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非税收入的收缴清算,政府委托代管资金的监管核算管理,机关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使用核算工作;负责工资审核发放及办理全局职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申报缴纳清算工作。负责保山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账务核算,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分配、拨付及税收申报管理,项目前期费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建设工程项目峻工决算账务报审工作。负责机关工会财务核算工作,办理机关工会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申报工作,办理工会成员会费缴纳工作。指导监督下属二级单位及所属行业社会团体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4.城市建设科

抓好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负责抓好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及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及器具经营资质、燃气工程建设、器具经销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工作,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工作,对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认证、报审。对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5.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和特色小镇的报审考核等工作;统筹协调开展村镇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相关工作;对村镇建设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6.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编制制定城镇住房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编制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起草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制定全市住宅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监督、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导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对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7.住房保障科

编制制定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申报和安排上级廉租住房资金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指导使用管理;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

8.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科

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举报、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审核工作。

9.建筑业管理科(招标管理办公室、清欠办)

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包括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住房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查处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建设报建手续;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工程监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单位等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办理外地建筑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入保登记验证备案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和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装饰装潢设计行业管理和勘察设计市场、装饰装潢设计市场管理工作,抓好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规划和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行业标准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审批,组织建设设计方案竞选,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和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装饰装潢设计入保登记验证备案;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成果登记、转让推广应用和管理,参与重大建设技术项目的论证,参与省、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统计上报工作;对建筑市场、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认真贯彻、实施、宣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设计方案的招标组织工作,负责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推行工程招标代理制,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培训和监督检查,按分级管理要求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备案;按照层级管理要求指导、检查县(市、区)招标投标工作,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制定;负责 “保山市城建环保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开展评审工作;承办保山市人民政府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综合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议精神,编制和实施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长效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的质量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11.标准定额管理科(墙改办)

负责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研究、制定地方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负责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工程造价指数的管理,定期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及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栏标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等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负责做好新型墙材推广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工作;对标准定额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承办保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抗震防震科

认真贯彻、实施、宣传国家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法规、政策;依据《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对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设防管理;负责超限、超高层(建筑高度45米以下)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乙类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及开展区域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遭受地震等破坏的其他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负责对房屋、设施及设备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技术管理及国家抗震加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对村镇民房、特别是地震灾区的民政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指导地震灾区恢复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13.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科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负责提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县(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纠纷的行政复议;负责建立和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城市综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事权规范化,市级原则上不承担具体执法职责。

14.机关党委(党办)

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拟定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党员管理、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15.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保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2个事业单位,其中保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为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

(1)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管理、维修计划和行业监督管理,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移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档案收集整理,组织推广应用市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保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对我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参与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鉴定工作;负责对市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管理,对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核验建筑构配件质量,参与评审本市优质工程;参与调查处理全市重大质量事故,对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进行仲裁,负责经办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履行保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部门绩效目标紧紧围绕部门职能职责设立,设立依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制定的绩效目标基本清晰、明确、可考量,反映了部门履职目标。部门绩效指标具体为:1.抢抓机遇,跨越发展,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全市城镇化率2.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3.关注民生,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4.统筹协调,精准识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5.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三)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114767.21万元,支出86831.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1.2万元,项目支出86000.61万元主要用于保山中心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支出82593.91万元,污水处理费1109.23万元;创园及城市双修120万元;棚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80万元,项目前期费500万元;青华湖生态恢复工程1000万元。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报销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具体有《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出报销审批制度》《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暂行制度》《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管理规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差旅费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费管理制度》《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培训费管理制度》《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通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全面了解全厅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资金的执行、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和综合效果,促使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树立责任意识、绩效意识及风险控制意识,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及项目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中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人员经费的规范性、公用经费的合规性、项目经费的有效性和内控制度的完备性。

)自评指标体系(本部分为报告核心内容)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效指标按项目实际涵盖了责任履行、履职效益、预算配置、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管理五方面,详见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

)自评组织过程 

1.前期准备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财预〔2019〕107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要求全面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

2.组织实施

根据部门自评的要求,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严密分工,明确要求。业务科室先自评,计划财务科进行多次汇审,最后相关工作成果由计划财务科汇总、审核上报。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2018年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为核心,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方法、务实的作风推动行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取得良好成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建设美丽宜居新型城镇为载体,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至2018年底,全市城镇化率预计达46.5%,提高1.5个百分点;全市城市建成区面积预计达90.05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2.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预计达3266.09公顷,较上年增加218.2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地率预计达35.1%,提高0.17个百分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预计达78%,提高6个百分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预计达70%,提高10个百分点;全市预计2018年累计完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110亿元,同比降低8.3%;累计完成城市生态化建设投资40亿元。

(2)全市预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70亿元、增加值110亿元,同比分别增27%以上;房地产开发投资预计完成221.86亿元(其中商品房开发投资146.86亿元,同比增长72.78%,棚户区改造投资75亿元,同比降低4.65%),商品房销售面积预计达195万㎡,同比增长0.8%,商品房销售额预计达110.53亿元,同比增长12%。

(3)公共租赁住房已分配51768套(公租房39476套、廉租房12292套),分配率为96.15%

4)至2018年底,全市除街道办事处外的67个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将基本实现全覆盖,乡镇镇区建成中转站17座,填埋场15个,焚烧炉124个,堆肥或其他处理设施8个,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的行政村数量达715个、自然村6292个,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率达88%,自然村基本建立了保洁员制度和收费制度;全市共有44个乡镇对生活污水进行了处理,设施覆盖率为65%,乡镇镇区建成污水处理厂(站)30座,氧化塘12座,污水管网330公里,3146个村庄实现污水有效治理,有效治理率为44%;建成乡村公厕1500座(乡镇镇区公厕220座、村庄公厕1280座)。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健全。整改措施:以建立和实施全面、完整、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为抓手,完善全面涵盖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和合同六大业务控制的内部流程控制,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在全面认真梳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执行一批,抓紧修改完善一批和尽快制定出台一批,持续稳步建立完善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二)部分项目费用支出不够细化。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标准和依据,尽快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三)项目绩效指标不够完善。由于实施绩效评价时间不长,未能根据绩效自评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绩效评价指标,未形成部门与行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库,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标准和依据,不断完善能全面反映项目产出、效果及效率的指标。应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服务机制,在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绩效评价考核、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资产监督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等方面,全面提升专业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自评结果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及时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下一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增强资金绩效观念,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效能,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努力提高绩效意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促进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增强责任和效益观念,提高财政资金支出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果。对绩效评价结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调整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绩效评价结果了解资金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支出规模是否适当,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加强领导,项目绩效显著。

(二)厉行节约,严控行政成本。  

(三)细化任务,推进各项改革。   

(四)开门评议,加强行风建设。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