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信息疑难问题解答
在贫困对象动态管理推进过程中,县、乡、村都提出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市扶贫办多次电话向省扶贫办请示,并于2017年7月3日、8月9日分别向省扶贫办党组成员施榆兵和省扶贫办信息中心主任王罕当面请示,经市扶贫办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现将相关问题统一如下。
一、动态管理方面
(一)此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信息录入时限要求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将于8月底关闭,各县(市、区)必须在8月3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二)农转城人口动态管理问题
原库内的农转城人口不作调整删除,新识别贫困户中农转城人口不纳入。
(三)2017年度贫困人口脱贫退出和出列贫困村控制贫困发生率在3%以下的问题
此次动态管理是2016年动态管理工作的延续,信息录入后归入2016年末数据板块,新纳入户和返贫户在2017年末达到脱贫退出条件的可正常脱贫退出;2017年计划脱贫出列的贫困村年底贫困发生率必须控制在3%以下。
(四)标注为重点帮扶对象的问题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标注为“重点帮扶对象”的,是此次动态管理中认定的拟正常退出户(即预脱贫户),只是作了名称调整,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年度贫困人口退出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年底可增加达到脱贫退出标准的贫困人口数量。
(五)已脱贫户中的错评户是否需要删除的问题
对2014至2016年已脱贫的错评户,要作删除处理。
(六)2014-2016年的已脱贫户中,收入超过贫困线,且医疗、教育有保障,但住C、D级危房,是否需要进行返贫处理问题
对收入超过贫困线,且医疗、教育有保障,但住房安全未解决的已脱贫户,如通过农危改项目以外的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安全住房问题的,可以不对该脱贫户作返贫处理。
(七)2016年度的脱贫户是否能进行返贫操作的问题
2016年脱贫退出的贫困户,此次动态管理不能进行返贫操作,但各县(市、区)必须建立纸质档案,待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放回退功能时进行回退或到2017年末进行返贫操作。
(八)本次动态管理的贫困退出考核标准是否按照去年的考核标准执行的问题
本次动态管理中贫困户退出按2016年考核标准执行,贫困户达到贫困退出六项指标的才能标注为重点帮扶对象。
(九)拟正常退出户中“两不愁、三保障”已达标,是否还必须享受一项以上到户项目、政策才能算入达标退出问题
因项目覆盖率作为国家和省级对州市、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数据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进行调取,所以贫困户所享受的项目必须为到户项目,且到户项目情况必须填写。
(十)脱贫退出考核评估过程中,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问题
以住建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十一)对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目前公安部门户籍统计分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两部分,而贫困发生率的计算是由国家统计调查部门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计算得到,各县(市、区)计算时以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上年末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为依据。
(十二)收入高于脱贫标准的,医疗和教育已有保障,仍居住C、D级危房的未脱贫户,自身有能力建房,但近三年内不愿建房,并承诺不愿享受农危改政策(认为面积过小,无法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是否可以脱贫退出的问题
由各县(市、区)摸排该类对象,做好群众工作,尽量按农危改政策进行修缮加固,尽快解决安全住房问题后实现稳定脱贫退出;对自身有能力建房,但认为面积过小,无法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且近三年内不愿建房并自愿承诺不享受农危改政策的未脱贫户,需由本家庭写出书面承诺,归入该户档案内。
(十三)人员自然变更人员情况增减表填写问题
对新增人员按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新增人员信息采集内容”进行采集填写;对减少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十四)家庭成员中的农转城人员和无户口人员(含缅籍),共享开支和收入,关于这部分人的收入是否可以计入附件11和附件3计算人均纯收入的问题
在农户信息登记表中要完整统计家庭成员信息,在计算人均纯收入时要计算家庭的实际总收入,但在系统录入时,要对应的扣除该类家庭成员所共享的开支和收入。
(十五)饮水是否困难按取水半径还是取水时间来计算的问题
对单次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贫困家庭界定为饮水不困难。
(十六)转移性收入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额的问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填写个人缴存部分中财政补助的金额,一般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70元/人;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群150元/人;重度残疾人110元/人。具体补助金额以民政和残联认定为准。
(十七)耕地面积及种植情况的统计问题
耕地面积统一采集为农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的水田和旱地面积,耕地面积包含有效灌溉面积。
(十八)部分拟新识别纳入贫困户转移性收入超过人均2952元,但家庭真实贫困的问题
对农户贫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际具有劳动能力且通过帮扶后可实现稳定脱贫的可纳入,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采取政策兜底帮扶,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易地扶贫搬迁方面
(一)已脱贫户是否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文件要求,此次动态管理的返贫户、新识别户、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同步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标注工作。2014、2015年已脱贫户,符合返贫条件,且返贫后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要求的,可参与易地扶贫搬迁。
(二)预脱贫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不属于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但属于其他“5类”地区,且原住房安全稳固,这类重点帮扶对象的处理问题
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6”类区域,原住房安全稳固的贫困户,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三)原为一般随迁户,在此次动态管理工作中作为新识别纳入的贫困户,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补助政策的问题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和条件的,要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进行易地扶贫搬迁标注(该功能目前暂未开放),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
(四)有农转城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农转城人口的补助政策如何解决的问题
原在库内的农转城人口,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此次动态管理,农转城人口不作为新识别对象,不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
(五)在原居住地已经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达到脱贫退出六项指标,但未搬迁入住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是否可以脱贫退出的问题
对未搬迁入住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可标注为重点帮扶对象,待搬迁入住后稳定脱贫退出。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