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645-5-/2019-020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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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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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政策知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政策知识

市财政局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依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林场)扶贫资金。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2.《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文件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根本遵循。文中的规定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3.《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实行)的通知》(云开组办〔2018〕2号)

4.《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云财农〔2018〕126号)建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是作为年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的重点。(链接表格)

5.《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

6.《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源头整合支持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云财农〔2018〕71号)

7.《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8〕198号)。

(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重点

1.资金拨付进度和实际支出进度。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和实际支出进度是资金日常监控的重点,资金拨付进度慢的潜台词:财政部门资金下达不及时、资金闲置滞留在财政部门,从而会影响到扶贫项目的实施。

2.结余结转资金

结转资金:预算为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应严格按照原资金文件明确的用途和规定安排使用。

特点:年末还没有用完、需要跨年度使用、使用的对象不变。

结余资金:项目实施周期已经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或资金下达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总预算或按程序报批后安排部门新增支出。在获批准前,部门不得动用结余资金。

特点:项目已结束但还未使用完、不需要继续使用、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收回预算成为本级财力重新安排使用。结余结转率一直是近几年财政扶贫资金监控的重点。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率的要求和规定:

超过8%的结余结转资金,当年净结余资金可由本级财政收回本级国库,统筹用于当地脱贫攻坚任务;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同时省财政厅根据结余结转数相应调减该地区下一批次的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数。

超过15%的结余结转资金,按上述政策收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市县财政部门要划分责任,作为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3.资金支出范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范围: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以及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和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安排使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除外)。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9个负面清单。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反而言之,若超范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急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扶贫项目管理经费支出范围。这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一个方面。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要求:“各省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门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具体明确:“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到县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云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中明确了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中央20项省级21项,保山市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明确了市本级7项整合范围。

4.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和监控。脱贫攻坚不仅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更是成为很多领域的试验田,全面开展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的绩效管理就是一项。

5.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业务处理方面,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财务内控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登录、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等。

(三)资金管理的方式

1.资金日常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通常是利用资金台账和各类报表。2019年着力构建全市上下统一的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按照大扶贫的思路和格局,将所有涉及财政扶贫的资金登账,全面反映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和构成、分配下达、财政市级支付以及项目情况、实施和支出进度等完整信息,具备对扶贫资金云心个情况的总体概览、流程追溯、风险监控、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汇总分析等功能。

2.资金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时最直观、最能发现资金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

3.绩效管理。绩效管理“三部曲”:设定目标、跟踪监控、结果评价。

第一阶段目标设定“谁使用资金,谁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行业主管负责设定,随项目预算申报进入项目库,部门(单位)依据扶贫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查核实。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到有关部门。

第二阶段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每年3月底、6月底和9月底各部门在定期报送试点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情况,并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该系统进行上报。

第三阶段绩效评价每年1月31日前各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市级对县级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重点评价。项目单位自评—部门扶贫—重点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自评材料审核;省级、(州)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部分项目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重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