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政策知识
一、兜底保障的目标任务
2018年5月31日中央印发了《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市委根据中央的精神相继制定了《实施意见》。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就是,“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收入型贫困家庭都已经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比较突出、有可能兜不住底的就是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这部分贫困家庭,要格外关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科学核算贫困家庭收入,用好用足扶贫政策。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中央《指导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要求,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农村低保核查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二是农村低保覆盖面过低的要通过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 ,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不得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同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视同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重合率,人为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对象重合率。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准确把握对象认定方法
实现低保应保尽保,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工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O18〕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级精神残疾人、四级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要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拥有私家轿车或营运汽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不应纳入低保范围。要综合评估家庭收入情况,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刚性支出 ,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一)健全认定办法。
我们目前实行的是按户施保与因人施保相结合低保制度。
1.按户施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按照上述规定,若一个家庭5口人,纳入低保2个,就达到了低保保障标准就纳2人,纳入3人达到保障标准就纳入3人。
2.按人施保。一是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一、二级无业重度残疾人;二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9类29种重特大疾病);四是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罹患儿童白血病 (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9类29种疾病
(二)科学核定家庭收入。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家庭财产认定。一是严格实行逢进必核。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二是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四)严格审核审批。
1.正确认识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是按低保的政策规定开展评议。评议不是“选举”,不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享受低保,更不能搞成民主评“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工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O18〕11号)规定“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级民政部门人员参加评议”。
2.“三版”公示。一是乡镇审核后公示;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这两版的公示时间是七天,地点:村(居)委会以及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三是在保对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的网站,进行长期公示。
(五)严格动态管理。常态化。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3800元元/人·年,补助水平A类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B类不低于205元以上、C类不低于155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