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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645-5-/2019-0202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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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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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知识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知识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文件

1.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3部门2016年11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该文件从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推进适宜改造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指导监督4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是农村危房改造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4类重点对象)是“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和难点。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把4类重点对象放在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位置,以保障其住房安全为目标,确保2020年以前圆满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是大力推广加围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

三是明确了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四是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蓄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五是各地根据4类重点对象贫困程度、危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制定分类补助标准。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财政部、住建部2016年12月9日联合下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该办法共19条,从总则、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方面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作了规定,从2017年1月9日施行。文件要求,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3.住建部2017年2月2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该文件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实行“五个基本”。即:

一是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二是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三是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危房改造户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

四是基本的质量检查。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

五是基本的管理能力。

4.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3部门2017年8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该文件从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轻深度贫困户负担、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农户满意度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重点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级住建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经评定为C、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经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提出了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

5.住建部办公厅2018年3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该导则共42条,从总则、农房重建、农房加固维修、施工与验收4方面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技术作了要求,明确了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省住建厅在转发文件中要求结合《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大纲》贯彻执行。

(二)省级层面文件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7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7﹞18号),该意见是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的,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资金支持、保障措施4方面提出了全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具体措施,明确了全省各地要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全面聚焦4类重点对象、全面对标中央政策要求,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一是明确了任务完成时限。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改造,2019年全面完成。

二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以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的;根据不同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农户建房致贫、返贫。

三是明确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大力推行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进行加固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农户,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严格对标中央关于4类重点对象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设面积,需要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四是明确了财政政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县级,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严禁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期限调整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

2.省财政厅、省住建厅2017年4月10日下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社〔2017〕86号),该办法是在财政部、住建部下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共19条,从总则、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方面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3.省危改办2017年4月6日转发住建部《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农危改办〔2017〕5号),该文件对原来政策进行了调整,叫停了已经列入计划但未开工建设的一般贫困农户建房,工作重心转移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

4.省住建厅2017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开展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认定和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村〔2017〕312号),该文件从精准识别认定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全面开展危房普查认定、认真组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要求4方面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明确了各地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农村危房认定和改造工作。

5.省财政厅、省住建厅2017年8月2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社〔2017〕183号),该文件下达了2017年度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同时还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是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严禁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计划任务。

二是各县(市、区)要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将列入年度计划的农户按照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兜底帮建3类以上,科学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不得平均分配补助资金。

三是修缮加固改造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

四是不属于4类重点对象和未按照面积控制要求建房的农户,不得列为省级农危改补助对象。

6.省住建厅2017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村函〔2017〕394号),该文件对危房改造质量作出具体要求。

一是把制定实施“一户一方案”纳入监督管理,确保危房加固改造后有基本的抗震构造措施,且连接牢靠、围护结构完善、与主体结构链接牢固,整体安全、屋盖修复完好。拆除重建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或当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进行结构设计,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链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等),做到厨卫入户、人畜分离。

二是改造农户要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协议,对于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农户,也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是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的“五个基本”原则,明确了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7.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17年9月27日转发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村〔2017〕440号),该文件从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大资金投入和推广加固改造、加大宣传力度和提升改造效果、加强工作管理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对于往年已经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到达要求的农户,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对于《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与住建部不一致的,以省住建厅的《农村危房认定报告建议表格》为准。

8.省住建厅2017年10月24日下发的《云南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大纲》(云建村函〔2017〕415号),该大纲共12条,从总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3个方面对危房改造竣工验收作出总体要求。内容摘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主材,如:钢材、水泥、砖瓦、玻璃、板材等主要材料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留存记录,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对于加固改造的农村危房,必须完成“一户一方案”加固改造全部内容,并经农户签字认可,施工的关键过程和部位留存好文字、照片和表格等台账记录资料;施工过程中,施工队要和农户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人员、农户的人身安全,同时保障现场用电等安全;组织验收方面,以乡镇为单元或分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县级住建城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乡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施工方)、监理方、县级技术专家队伍等人员对改造完工的农房进行竣工验收。

9.省住建厅2018年5月3日下发的《关于开展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村函〔2018〕69号),该通知是省委、省政府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的工作安排。主要调查范围是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和已享受过中央和省级农危改补助但再次成为危房等农户的房屋现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户房屋地址信息、户主和家庭成员信息,认定房屋危险等级、危房改造方式以及各地提前解决非类重点对象危房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要求精准核查,组织农村危房改造认定专家队伍,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和《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2017》要求,按照“谁评定、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上报的存量危房逐户开展科学认定、出具危房认定报告、全面收集危房家庭信息,正式上报非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情况报告。

10.省住建厅2018年5月8日下发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便函)及2018年5月10日针对该文件的《勘误说明》,该文件对当前危房改造从按标准认定危房、严把建材关、严控新建住房面积、同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实施进度、强化责任担当6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一是危房认定要按照国家和省级危房认定标准,组织专家队伍逐户开展危房认定和技术指导工作,规范认定程序,考核检查时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部分地方已有的木楞房(垛木房)等结构安全稳固,仅存在透风漏雨问题的房屋,不能简单认定为C、D级危房,必须通过修缮加固措施解决墙面透风和屋面漏雨等问题,达到既安全稳固又遮风避雨,并保持传统民居风貌。

二是要指导并帮助农户筛选合格建材,可进行统一采购,既保证质量又降低成本,杜绝使用“地条钢”等伪劣建材,建材使用要兼具经济性与耐久性;加大新材料、新技术在危房改造中的推广运用,发挥技术指导保障作用;对房屋原有无粘结固定的屋面瓦要进行加固和维护,达到铺置牢固、安全和防漏要求,并做好封檐板、木椽子、木檩条及屋架等的防腐措施;对现有房屋无粘结固定的小青瓦(响瓦、干撒瓦等)应进行屋面外沿等局部注浆粘结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固定,农村危房改造中屋面材料不得再使用石棉瓦,对原有达到“安全稳固和遮风避雨”要求而屋面为石棉瓦的房屋可逐步进行更换;要引导农户在经济条件改善后采用具有民族地域特色传统民居风貌的屋面材料。

三是对通过加固改造可达到安全稳固要求的房屋,应推广修缮加固方式对农房进行改造;对于纳入中央和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的4类重点对象,确需拆除重建的,严格控制新建住房面积,人均建房面积按照规定标准执行,超面积建设的农户,不得享受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

四是拆除重建的农房设计和施工应按厨卫入户、人畜分离的要求进行实施;加固改造的农房也要同步改造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的要求。同时进行农村人居环境的提升改善,危改房屋在达到“安全稳固和遮风避雨”要求的同时,应注重外观风貌、历史文化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彰显保护。

五是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确保在2018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2018年计划任务农村危房改造。

11.省住建厅2018年10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程序和认定标准的通知》(云建村函〔2018〕199号),该文件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申请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危房认定和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建设监管5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房屋危险等级认定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等技术标准进行,根据影响房屋安全性的重要程度依次按地基、基础是否稳固,上部结构体系结点受力科学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是否合理,竖向承重构件、水平承重构件和非承重构件是否破损等情况进行判别。技术人员可依据相关标准,因地制宜采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方法对危房等级进行科学简便的认定。

A、B级房屋原则上为地基基础稳固,上部结构体系传力明确,抗震构造措施合理,承重构件或非承重构件基本完好的房屋,没有损坏基本完好或轻微破损轻度危险,可不修理继续使用或局部小修;

C级危房原则上为地基基础基本稳固,上部结构体系传力不明确,抗震构造措施不全,承重构件或非承重构件局部受损,中度危险,原则上必须加固与修复;

D级危房原则上为地基基础明显不稳固,或地基基础基本稳固、上部结构体系传力不明确,抗震构造措施缺失,承重构件或非承重构件严重受损,严重危险,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当具有加固维修价值、且技术上可以保证安全的,也可以采用加固方式处理。

12.省住建厅2018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建村〔2018〕429号),该文件修订出台了《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修订)2018》《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修订)2018》,新出台了《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模板》,要求按照新修订的《认定指南》对新增的4类重点对象危房开展房屋危险等级认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按照新修订的《修缮加固技术指南》和新出台的《技术验收指南》,严格制定“一户一方案”,提高危房改造精准度,保证改造后农房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要求。

(三)市级层面文件

2017年10月10日市级出台的《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办字〔2017〕72号),《实施意见》共分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资金支持、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将平时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整合到《实施意见》中,部分内容结合保山市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要求各县(市、区)、各园区要结合实际,采取“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将列入年度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分为C级危房加固改造、D级危房加固改造、D级危房拆除重建、兜底帮建4种以上类别,科学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鼓励农户采取加固改造方式。

二是明确了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市级对应省级下达指标任务,按照户均1000元标准筹措配套资金,补助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危房改造农户,各县(市、区)在中央、省、市三级补助基础上筹措缺口资金,保底完成4类重点对象年度C、D级危房改造任务。

三是提供优惠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农户承担的其余利息由省级承担1/3后,剩余部分市、县(区)按照2∶8的比例承担。

二、各级政策要点

(一)基本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始终坚持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基本原则(三最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是“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和难点。

(二)主要任务。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全面聚焦4类重点对象、全面对标中央政策要求,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改造,2019年全面完成。

(三)资金构成

1.中央和省级资金,自2017年起,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标准1:0.5配套资金,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2.市级对应省级下达4类重点对象指标任务,按照户均1000元标准补助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

3.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扶持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可以提供贷款贴息支持或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对于往年已经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到达要求的农户,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

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的优惠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农户承担的其余利息由省级承担1/3后,剩余部分市、县(区)按照2∶8的比例承担。

注:省级政策要求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政府贴息。

(四)对象识别。对象识别认定方面,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级住建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经评定为C、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

(五)申请审批。农村危房改造严格落实“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程序。

一是农户申请。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等复印件。

二是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 5 天。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是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符合改造条件的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 5 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审批。

四是县级审批。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扶贫、民政、残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农户予以审批。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批准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及时组织农户开工建设。

(六)危房认定。房屋危险等级认定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等技术标准进行,根据影响房屋安全性的重要程度依次按地基、基础是否稳固,上部结构体系结点受力科学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是否合理,竖向承重构件、水平承重构件和非承重构件是否破损等情况进行判别。技术人员可依据相关标准,因地制宜采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方法对危房等级进行科学简便的认定。

按照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危房等级简便认定要求:

A、B级房屋原则上为地基基础稳固,上部结构体系传力明确,抗震构造措施合理,承重构件或非承重构件基本完好的房屋,没有损坏基本完好或轻微破损轻度危险,可不修理继续使用或局部小修;

C级危房原则上为地基基础基本稳固,上部结构体系传力不明确,抗震构造措施不全,承重构件或非承重构件局部受损,中度危险,原则上必须加固与修复;

D级危房原则上为地基基础明显不稳固,或地基基础基本稳固、上部结构体系传力不明确,抗震构造措施缺失,承重构件或非承重构件严重受损,严重危险,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当具有加固维修价值、且技术上可以保证安全的,也可以采用加固方式处理。

对于部分地方已有的木楞房(垛木房)等结构安全稳固,仅存在透风漏雨问题的房屋,不能简单认定为C、D级危房,必须通过修缮加固措施解决墙面透风和屋面漏雨等问题,达到既安全稳固又遮风避雨,并保持传统民居风貌。

(七)改造方式。大力推行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进行加固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农户,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纳入中央和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的4类重点对象,确需拆除重建的,严格控制新建住房面积,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县级结合实际,采取“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将列入年度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分为C级危房加固改造、D级危房加固改造、D级危房拆除重建、兜底帮建4种以上类别,具体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鼓励农户采取加固改造方式。

2017年要求加固改造比例以县为单位,必须达到下达指标任务的50%以上。虽然2018年不再按照加固改造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下达指标任务的50%以上进行考核,但是继续推广加固改造方式,确实没有修缮加固价值的再拆除重建。

(八)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实行“五个基本”。即:

一是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

二是基本的结构设计。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三是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农户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

四是基本的质量检查。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

五是基本的管理能力。

拆除重建的农房设计和施工应按厨卫入户、人畜分离的要求实施;加固改造的农房也要同步改造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的要求。同时进行农村人居环境的提升改善,危改房屋在达到“安全稳固和遮风避雨”要求的同时,应注重外观风貌、历史文化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彰显保护。

(九)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主材,如:钢材、水泥、砖瓦、玻璃、板材等主要材料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留存记录,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对于加固改造的农村危房,必须完成“一户一方案”加固改造全部内容,并经农户签字认可,施工的关键过程和部位留存好文字、照片和表格等台账记录资料;施工过程中,施工队要和农户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人员、农户的人身安全,同时保障现场用电等安全。组织验收方面,以乡镇为单元或分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统筹,乡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施工方、监理方、县级技术专家队伍、农户等人员对改造完工的农房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查验收对象是否是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核查“一户一方案”文本资料,修缮加固危房按照项目清单逐项完成情况;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痕迹资料;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限,最终达到质量要求;核查补助资金兑付及工程决算情况;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农房改造农户签字认可;纸质资料存档。

(十)资金兑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县,2017年按户随同计划任务下达,今年以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下达。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对于由施工队伍统一组织施工的,经农户同意后,可直接兑付到施工队伍。

(十一)限制内容

1.对于纳入中央和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的4类重点对象,确需拆除重建的,严格控制新建住房面积,人均建房面积按照规定标准执行,超面积建设的农户,不得享受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

2.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3.已经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4.严禁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

5.未纳入省级4类重点对象信息系统的农户不得享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6.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