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扶贫政策知识
一、生态扶贫的概念和背景
生态扶贫是从改变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入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改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环境,使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的扶贫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0月16日在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首次提出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五个一批”脱贫措施,为打通脱贫“最后一公里”开出破题药方。随后,“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被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工程,是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是实施“五个一批”脱贫攻坚工程之一,也是林业扶贫的重要组织部分,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是指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对于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结合生态补偿推进精准扶贫,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是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目前实施的生态扶贫的主要项目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护林员
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化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1.目标、对象和实施原则
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应该兼顾“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两个目标。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应该从“具有护林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生态护林的实施应把握的原则包括:对象精准;选聘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管理统一。
2.选聘的流程
(1)公告——乡镇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报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
(5)评定——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6)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7)聘用——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汇总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等,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
3.规模。全市共实施生态护林员1884名。按照资金渠道分:中央财政项目710名,省财政项目1174名。
4.生态护林员的管理
生态护林员纳入个县(市、区)现有森林管护体系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各乡镇的森林资源、贫困人口等,统筹分配生态护林员指标,确定管护报酬标准;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选聘流程,负责完成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工作,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明确其管护任务和责任,根据规定对生态护林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1.实施范围
前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期限为2000年—2006年。为使退耕还林成效得到持续和深化,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山区脱贫,从2014年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工程。
范围范围是25度以坡耕地(含非基本农田陡坡耕地和基本农田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撂荒耕地。
2.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2014—2016年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2017年至今补助标准为1600元/亩(种苗造林费由300元/亩提高到400元/亩)。补助资金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现行补助政策每亩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现金补助500元),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
退耕还草:2014—2015年补助标准为800元/亩,2016年至今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种苗种草费由120元/亩提高到150元/亩,现金补助由680元/亩提高到850元/亩)。补助资金三年内分二次下达,现行补助政策每亩第一年600元(种苗种草费150元,现金补助450元),第三年现金补助400元。
3.建设规模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到2020年,全省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15—25度坡耕地能退则退的部署,保山市需要完成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任务42.1万亩。
国土二调范围外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撂荒耕地等耕地的退耕还林建设任务,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适时组织县级部门进行申报。
4.管理要求
(1)实施对象。目前为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规定条件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要向贫困地区倾斜,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
(2)实施主体。在不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损害农户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在实施退耕还林前,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利益分配合同。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不搞“一刀切”、强推强退。二是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三是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撂荒耕地,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和进度。四是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4)基本流程。计划任务申请——任务下达——作业设计编制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兑现。
a、计划任务申请:根据农户意愿,由县级主管部门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按程序组织申报年度任务计划。
b、计划任务下达。省级部门根据中央下达年度指标和各地申报计划任务,研究确定各县年度建设任务。
c、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县林业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组织开展地块丈量、小班区划等外业工作,编制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发改、国土、财政联合行文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d、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e、资金兑付。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检查验收结果兑付资金,资金通过“惠农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直接兑付给退耕户或经营主体。其中:种苗造林费兑付给实际开展造林任务的主体(退耕户、经营主体或专业施工队),现金补助按照签订的合同兑付给退耕农户或经营主体。
(5)建设公示制度。建立村级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实行两次公示,(1)土地丈量结束后的公示;(2)县级自检自查结束后现金补助兑付公示。
(6)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实行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四级检查验收制度。县林业局负责对本县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全查);市林业局根据县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开展市级检查验收(全查或抽查);省林草局负责对本省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根据市级检查验收报告,开展省级检查验收(抽查);国家林草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根据省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抽查)。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进一步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在村级进行公示,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付补助资金。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调整各省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兑现补助资金等重要依据。
(7)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在不影响幼苗、幼树生长,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干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8)云南省先建后补政策。2017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7〕129号),推行“先建后补”的机制。在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启动前即2015年前,提前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且符合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规定的地块,即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25度以上坡耕地,未享受过上一轮退耕地还林还草补助政策的地块,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地块,由县级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公示无异议后,逐步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范围,验收合格后享受补助政策。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分别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规模。从2005年开始进行逐步扩大,2018年全市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467.29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356.28万亩,省级公益林111.01万亩。
2.补助政策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给予10元/年·亩的管护补助。权属为集体、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15元/年·亩进行补偿(其中10元补偿到农户; 5元用于森林的管护)。
3.管理要求
(1)补偿资金以“一折通”兑现给林权权利人(农户)。
(2)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对公益林进行有效管护。
(四)停止天然林商品林商业性采伐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精神,从 2016年开始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1.规模。权属实施天然林停伐保护面积725.9663万亩。
2.补助政策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给予10元/年·亩的管护补助。权属为集体、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15元/年·亩进行补偿(其中10元补偿到农户; 5元用于森林的管护)。
3.管理要求
(1)补偿资金以“一折通”兑现给林权权利人(农户)。
(2)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对天然林进行有效管护。